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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 , 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 。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 , 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 , 指标作废 。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
第三十三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 , 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 。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 , 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 , 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 , 适用本条第一款 。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 , 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 。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 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 , 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 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京交发〔2010〕3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京交发〔2011〕5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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