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更新指标的 , 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 , 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 , 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 , 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 , 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 , 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 , 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 ,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 , 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 ,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逾期未完成申请并获得指标的 , 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 , 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 , 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 , 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 , 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 , 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 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 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
【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登录 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入口地址】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 , 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 , 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 , 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 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 , 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 , 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 , 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 , 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 。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 , 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 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经审核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
第四章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 。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条件 , 需符合本细则第七、八、九条的规定 。企业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 当年申请编码总数不超过5个 。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新能源小客车后 , 可以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申请更新指标条件需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 , 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 , 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 , 依法追究其责任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 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 , 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 , 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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